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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

日期:2023-12-15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自20231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告》尊重四川省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坚持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和集约节约用地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2030平方米(仅包括住房用地),调整为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分别不超过3040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同时,《通告》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通告》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